13.3 土建工程


13.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 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应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3.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地麦 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的措施。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 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采取防止 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再 拆除。
13.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采取防止周围建(构)筑 物产生附加沉降的措施。
13.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 坡向排水沟。
13.3.5 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程》GB 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 范》SH/T 35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的40%。
        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 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 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 物应清理干净;
           4) 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3.6的规定;
           5) 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 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3.3.6的规定检查。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4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  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应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累计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 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 按设备容积的1/3 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 于12h; 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13.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 筋、混凝土,以及砖石工程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20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 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防渗罐池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范》SH/T 3535 的 有关规定。
13.3.9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和建筑装 饰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3.3.10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和钢结 构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13.3.11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 规定进行验收。
13.3.12 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 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 和《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97的有关规定,并应按 地基土回填夯实、垫层铺设、面层施工的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 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条文说明
 
13.3 土建工程
13.3.1~13.3.12 本节中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是加油加 气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执行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加油加气站 的具体特点和要求,为便于加油加气站施工和检验,提高规范的可 操作性,本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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